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何忠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翊協即簡孟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簡翊協即簡孟元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因聲
請狀所附證物與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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