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淑媛 湯德旺 被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林金昌 被 告 辛○○ 癸○○ 訴訟代理人 林先洲 被 告 丑○○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戊○○ 庚○○ 丁○○ 丙○○ 壬○○ 訴訟代理人 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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