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他字第37號
受裁定人即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鵬威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梁恆嘉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 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 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梁恆嘉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 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01號裁定確定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依前開規定, 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費,應由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負擔並向本 院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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