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10號
TCDV,106,勞執,10,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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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謝宜倢
相 對 人 綠生活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果第二項關於「有關勞方謝宜倢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7萬671元和解,資方於105年12月31日前先給付勞方3萬671元,於106年1月31日前再給付勞方4萬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分二期將和解金額新臺幣7萬671元匯入勞方 之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記錄為證,堪信實在。本件聲請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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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生活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