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蔣幼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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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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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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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太平坪林郵局 │台中民權路郵局 │105年1月25日│100,000元 │A0857275 │ │
│ │林昭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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