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立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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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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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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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宇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5年7月31日│71,933元 │HK1251254 │ │
│ │蕭德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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