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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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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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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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溢洲興業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105年4月30日│209,255元 │AT9950337 │ │
│ │滿東蓮 │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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