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黃玟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陸仟貳佰零伍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日期、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黃玟璋(起訴狀誤載為李啟銘部分,業經原告更正刪 除)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69萬9OOO元,並訂立借據及約定書等為據,約定借款 期間自104年9月14日起至124年9月14日止,並約定利息按 指標利率即原告本行公告月定儲蓄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 12%(目前合計為年息1.07%十2.12%=3.19%)機動計算;約 明被告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 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 過6個月以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二)被告又於104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lO85萬元,並訂立借據 及約定書等為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9月14日起至124 年9月14日止,利息按指標利率即本行公告月定儲利率指 數加碼年利率O.96%(目前合計為年息1.07% +O.96%=2.03 %)機動計算;並約定第1期至第24期按月繳息,自第25期 起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被告上開二筆借款自105年8月14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經 催告亦置之不理,被已喪失期限之利益,被告仍積欠1152 萬6205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及按所列日期、利率計算之
利息與違約金,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清償上開款項。
(四)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借款本金1152萬6205元及如附表 所示金額,按所列日期、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附表」1份、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各2份、簡易資料查詢及交 易明細查詢各2份、放款利率查詢單1份為證,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原告借款,嗣未依約清 償,迄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 時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11萬3464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附表
┌─┬──────┬───────┬────┬────────────────┐
│編│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息 │
│號│(新臺幣) │ (民國) │(年息)│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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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7萬6205元 │自105年 8月14 │3.19% │自105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 │
│ │ │ │ │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2 │1085萬元 │自105年8月14日│2.03% │自10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 │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 │
│ │ │ │ │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
│ │ │ │ │約狀能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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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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