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92號
TCDV,105,重訴,692,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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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原   告 鍾順楨
      鍾炳安
      鍾煙長
      鍾奇宏
      鍾益慶
      鍾松森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和合
法定代理人 張喜銘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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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