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原 告 鍾順楨
鍾炳安
鍾煙長
鍾奇宏
鍾益慶
鍾松森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和合
法定代理人 張喜銘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