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39號
TCDV,105,重家訴,39,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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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耿靜嫻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   告 耿世偉
被   告 耿世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耿世屏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繼承人耿張淑珠生前育有原告耿靜嫻、被告耿世偉耿世屏3人,嗣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法由兩造繼承之。因被 告耿世屏想要多分一份,被告耿世屏認為應分為四等份, 被告耿世屏要分得二份,故兩造遲未能達成分割協議。而 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 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 請兩造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前開遺產。
(二)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耿世屏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二)被告耿世偉陳述:同意原告之請求。之前有協議過,因被 告耿世屏想多分一份,故未能達成協議。就附表一之遺產 ,股票部分,分成各幾股就好。敬老津貼則按應繼分分割 取得。如依應繼分分配而除不盡,有餘額就分配給被告耿 世屏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



母。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 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 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 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另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 1138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41條、第1151條、第116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於104年6月12日死亡,兩造 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之遺產;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 28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等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104年度遺產稅繳款書、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 詢、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交易明細、郵局存摺暨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為證。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10月20 日 保國三字第10513083240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105年10月26日保結投字第1050023224號函暨所 附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在卷可稽。且為被告耿世偉所不爭 執。雖被告耿世屏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惟經核尚無不合,自堪信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被繼承人耿張淑珠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因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耿張淑珠之遺產繼承人,被 繼承人耿張淑珠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且應繼分各為 三分之一,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既 不能協議分割。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耿張淑珠之上開 遺產,自屬有據。
(四)又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 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 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 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 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 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 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 濟效用、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 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 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 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 事裁判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就被繼承人耿張淑 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法分割, 業經被告耿世偉到庭表示同意(參本院106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筆錄);被告耿世屏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且上 開分割方案並未損及被告耿世屏之利益,準此,本院審酌 本件遺產為金錢及股票,性質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 再佐以兩造分割之意願、共有人利益、上開遺產之性質、 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應屬妥適,並符合公平,是原告主張就被繼承人耿張淑 珠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之遺產依兩造按應繼分之比例 取得,自屬可採。而如附表一編號29、30部分,既為股票 ,性質可分,亦應依兩造按應繼分之比例取得為適當,爰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 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 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全部費 用,顯失公平,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規定,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方屬公允,爰諭知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一:被繼承人耿張淑珠之遺產(金額單位:新臺幣、股票單位:股)
┌──┬───────────────┬─────────┐
│編號│財產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 │分割方法 │




├──┼───────────────┼─────────┤
│1 │彰化銀行豐原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 │
│ │(帳號:00141-2)為90240元及其│ │
│ │法定孳息。 │ │
├──┼───────────────┤ │
│2 │彰化銀行豐原分行活期儲蓄證券戶│ │
│ │(帳號:19631-8)為1140151元及│ │
│ │其法定孳息。 │ │
├──┼───────────────┤ │
│3 │彰化銀行豐原分行存本取息定期存│ │
│ │款5000000元(孳息均按期轉存上 │ │
│ │開編號1之活期存款內)。 │ │
├──┼───────────────┤ │
│4 │第一金控東勢分行活期儲蓄118441│ │
│ │元及其法定孳息。 │ │
│ │ │ │
├──┼───────────────┤ │
│5 │東勢郵局活期儲蓄存款(帳號: │ │
│ │0141182-0360321),為440912元 │ │
│ │及其法定孳息。 │ │
│ │ │ │
├──┼───────────────┤ │
│6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 │
│ │司13700股及其法定孳息。 │ │
├──┼───────────────┤ │
│7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1903股, │ │
│ │及其法定孳息。 │ │
├──┼───────────────┤ │
│8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4950股,│ │
│ │及其法定孳息。 │ │
├──┼───────────────┤ │
│9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2633股 │ │
│ │ │ │
├──┼───────────────┤ │
│10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股及其 │ │
│ │法定孳息。 │ │
├──┼───────────────┤ │
│11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510股,及│ │
│ │其法定孳息。 │ │
├──┼───────────────┤ │




│1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085股,及│ │
│ │其法定孳息。 │均按應繼分比例分別│
├──┼───────────────┤取得(即每名繼承人│
│13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452股,及│,各取得存款金額 │
│ │其法定孳息。 │1/3或股票數量1/3)│
├──┼───────────────┤。 │
│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813股及其│ │
│ │法定孳息。 │ │
├──┼───────────────┤ │
│15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31 │ │
│ │5股,及其法定孳息。 │ │
├──┼───────────────┤ │
│16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802 │ │
│ │股,及其法定孳息。 │ │
├──┼───────────────┤ │
│17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862股,及│ │
│ │其法定孳息。 │ │
├──┼───────────────┤ │
│18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475股│ │
│ │及其法定孳息。 │ │
├──┼───────────────┤ │
│19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168股│ │
│ │及其法定孳息。 │ │
├──┼───────────────┤ │
│20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886 │ │
│ │股及其法定孳息。 │ │
├──┼───────────────┤ │
│21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11,210股及其法定孳息。 │ │
├──┼───────────────┤ │
│2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941股│ │
│ │及其法定孳息。 │ │
├──┼───────────────┤ │
│2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250股,及│ │
│ │其法定孳息。 │ │
├──┼───────────────┤ │
│2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6496 │ │
│ │股及其法定孳息。 │ │
├──┼───────────────┤ │
│25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040 │ │




│ │股及其法定孳息。 │ │
├──┼───────────────┤ │
│26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778股│ │
│ │及其法定孳息。 │ │
├──┼───────────────┤ │
│27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6180股及其│ │
│ │法定孳息。 │ │
├──┼───────────────┤ │
│28 │104年5月及6月敬老津貼,共7000 │ │
│ │元。 │ │
├──┼───────────────┤ │
│29 │華隆股票79股,及其法定孳息。 │ │
│ │ │ │
│ │ │ │
│ │ │ │
├──┼───────────────┤ │
│30 │太電股票165股,及其法定孳息。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
耿靜嫻 │ 1/3│
├────┼─────┤
耿世偉 │ 1/3│
├────┼─────┤
耿世屏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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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