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輔宣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梁世明
相 對 人 梁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梁世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梁世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梁元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梁世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梁世雄(男 、51年1月15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胞弟。相對人於自幼心智缺陷,致其意思表示、受意思表 示或其辨識意思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對其為輔 助之宣告。又倘依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 則聲請監護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 胞妹即關係人梁元慧(女、53年2月21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又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 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 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 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 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 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 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79條第1項、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 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胞弟,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輔 助宣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中華 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為證。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親 屬,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又本院囑託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於鑑定人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顏 嘉男醫師前詢問相對人關於姓名、年籍、住所、與聲請人 之關係等問題,相對人均無回應,經鑑定醫師進一步檢查 結果認:個案(即相對人)為極重度智能障礙合併腦性麻 痺之個案,認知功能及現實判斷力有明顯障礙,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 管理處分自己財產須他人協助,預後不佳,且回復之可能 性低,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此有該院105年12月30日訊 問筆錄、臺南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訊問時稱:「如相對人已達監護宣 告程度,亦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建議由關係人梁世明擔 任監護人,關係人梁元慧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語,有該院105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0分許之訊問筆錄1份 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 ,認相對人精神有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 人為監護之宣告。
(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弟,其陳明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並經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其他親屬梁元慧、林東賢同意,有 親屬會議紀錄表、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上開訊問筆錄 在卷足憑。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 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三)另關係人梁元慧為相對人胞妹,其陳明同意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並經聲請人同意,有上開親屬會議紀錄表 、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上開訊問筆錄足佐, 爰指定梁元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 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 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準此,監護 人梁世明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梁元慧,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併此敘明。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