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82號
TCDV,105,訴,882,2017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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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宛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洪間之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前因無法核定,已經本院105 年度補字第485 號裁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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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