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王佳瑚
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王萬見
王秀氣
王申壬
王金鎮
王文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四、六、八、十項及原判決正本第4頁第15、20列,第6頁第第3、8列,第11頁第21、25、30列,第12頁第3、7列及倒數第2、5、7列,第13頁第2、5列中關於「105年2月1日」記載,應更正為「105年3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