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申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王佳瑚
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0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萬5000
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600元/每平方公尺乘以占用面積75平方
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