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弘
被 告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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