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79號
TCDV,105,訴,2379,2017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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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良岡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尚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郎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
日105年度訴字第23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5年10月2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6年1月10日始行提起上訴, 已逾上訴期間,依據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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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