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44號
TCDV,105,訴,2044,2017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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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慧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慧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文勲、桓鎧電業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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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