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庚○○
己○○○
丙○○
戊○○
丁○○
兼 右三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