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11號
TTDM,90,附民,11,2001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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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庚○○
        己○○○
        丙○○
        戊○○
        丁○○
  兼 右三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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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