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5年度,770號
TCDV,105,家親聲,770,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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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林發基
      林洪凝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柏叡
相 對 人 林長瑩
特別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指派之社工人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 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 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 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 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 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二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伯叡林發基為相對人之子,聲請 人林洪凝為相對人之母,依法雖對相對人負有扶養義務。但 因相對人自聲請人林伯叡林發基幼年起,即未盡扶養聲請 人之義務,聲請人林伯叡林發基自幼由關係人即聲請人之 母郭邁(業經法院判決與相對人離婚)獨力扶養長大成人。 另相對人雖為聲請人林洪凝之子,但相對人於聲請人林洪凝 年邁(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需人扶養時起,從未扶 養聲請人林洪凝,聲請人林洪凝係由關係人郭邁與聲請人林 伯叡、林發基合力扶養。茲因相對人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 養聲請人之義務,且情節重大,爰聲請裁定減輕或免除聲請 人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等語。
三、相對人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相關書狀作何聲明 與陳述。
四、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而 相對人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相關書狀作何聲明 與陳述,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茲因相對人於聲請 人林伯叡林發基年幼時、於聲請人林洪凝年邁需人扶養時 ,並未扶養聲請人,且相對人亦無法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伊 未扶養聲請人,係有正當理由。準此,堪認相對人未盡扶養 聲請人之義務,係屬情節重大。從而,聲請人聲請免除其等 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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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