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004號
聲 請 人 范林良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五郎興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五郎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公司尚有部分財產在清理中,致無法 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16號展期清算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6年7月25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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