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8154號
TCDV,105,司票,8154,201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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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154號
聲 請 人 蕭柏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煌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明確認本件發票人為何?(據台端所檢附之本票影本發票
  人係魏守謙非魏煌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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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