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8045號
TCDV,105,司票,8045,2017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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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045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溫煥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有誤(即是否漏載「及」自105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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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