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045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溫煥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有誤(即是否漏載「及」自105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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