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05號
TCDV,105,司拍,605,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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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林宗賢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碧霞莊清涼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 通知命於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此項通知已於 105年12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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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