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康馨
代 理 人 楊淑玲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廖俞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梁傑明即梁財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梁康馨(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 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
已足。而依卷附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郵政簡易人壽歡喜 還本保險,業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意願及債權人會議,將其保 單解約,並將保單解約金價值新臺幣(下同)28,087元、併 同債務人自行提出等值之保單借款143,000元、存款2,077元 、元大證券卓越基金5,819元、國泰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449元、清算期間內債務人薪資,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263,780元,共計446,212元供 作清算分配之用,有105年10月13日訊問筆錄在卷為憑。茲 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亦有分配表暨領款通 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書 記 官 郭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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