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043號
TCDV,105,司催,1043,2017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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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陳榮騰即陳張瓊美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俊憲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28日所為之裁定,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公示催告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股票附表之記載應增列如下:┌───────────────────────────────────────────────┐
│股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0003│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79至88-ND0000148 │70 │70000│ │
└──┴───────────────┴──────────────┴───┴─────┴───┘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公示催告全文一併登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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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