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642號
TCDV,105,司促,33642,2017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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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42號
債 權 人 許峮銀
債 務 人 賴坤和
債 務 人 陳英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其中⑴新
  臺幣柒仟元⑵新臺幣柒仟元自⑴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
  ⑵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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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