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633號
TCDV,105,司促,33633,2017011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33號
債 權 人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琦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傳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確認本件是否係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295計算利息。
  ㈡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戶籍址之釋明資料(如掛
   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