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01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笙鈦有限公司、張呈顥、莊陸鳳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倘對債務人笙鈦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
債務人張呈顥、莊陸鳳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原聲請狀記
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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