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011號
TCDV,105,司促,33011,2017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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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01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笙鈦有限公司張呈顥莊陸鳳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倘對債務人笙鈦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
  債務人張呈顥莊陸鳳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原聲請狀記
  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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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