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2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劉宣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拾
柒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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