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33號
債 權 人 趙廣仁
債 務 人 林文明即林文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文吉即林文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子輩即林文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進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林文
進於民國105年11月6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民
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
之規定。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負概括繼承之責,與前開規定
扞格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