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433號
TCDV,105,司促,29433,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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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33號
債 權 人 趙廣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明即林文進之繼承人林文吉即林文
進之繼承人楊子輩即林文進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6日裁定命於5日 內補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此項裁 定已於105年11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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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