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69號
TCDV,105,司,69,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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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謝淑琴
相 對 人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計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劉永彬會計師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105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 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且公司法亦未 限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 規定要件。聲請人目前僅持有相對人103年5月至8月之公司 費用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至103年8月31日止之資 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其餘104、105年度資料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請求均不獲回應,實已造成聲請人瞭解公司經營實際情形 之障礙。相對人為公司股東,對公司帳務狀況如何?公司資 產有無遭不當挪用?均有瞭解必要,相對人顯刻意隱瞞公司 營運財務狀況,迴避股東之監督。爰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等 語。
三、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詹漢山律師則具狀表示聲請人確係持有 公司一年以上且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四、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三 以上股東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股東 名簿影本及相對人106年1月23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且經 本院調取105年度司字第26號卷宗核閱屬實,故聲請人具備 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 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堪予認定。依前開說明,本件聲 請即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相對人有容 忍檢查之義務。
(二)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



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該會函覆推薦劉永彬會 計師擔任檢查人,有該會105年12月15日中市會字第105462 號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劉永彬會計師具碩士學歷,曾擔任 廉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之情,其經歷、專長均適任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與兩造間無利害關係,對於 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 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其他股東之權益 。為此,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 洪孟欽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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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