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原 告 郭志文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雨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瑋、羅怡婷、潘佳駿、何昌泉、張胤浤、張順
程、吳乙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具
狀擴張訴之聲明,惟就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
查,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670 元,原告僅繳納3 萬0,70
0 元,尚有2,97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2,
970 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擴張請求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