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0好(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仲威律師
鍾明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劍佑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被 告 陳優利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9日下午2時在本 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及被告劉劍佑應提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借貸之債 權證明文件。
三、原告應陳明前開300 萬元資金來源及是否屬於原告之特有財 產(民法第1087條參照),並提出相關證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