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吉利發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上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07號第一審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60萬5,3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萬4,50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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