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芸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葛曉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