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22號
TCDV,104,重訴,422,2017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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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芸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葛曉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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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