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54號
TCDV,104,訴,3054,2017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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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綠色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子瑜
被   告 鈕澤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7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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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色地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