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綠色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子瑜
被 告 鈕澤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7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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