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3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
上訴人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港務分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27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717,5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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