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98號原 告 徐麗芬 徐麗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複 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被 告 健康世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秋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林聖芳律師 李秉哲律師被 告 大臺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基川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李淑娟律師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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