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398號
TCDV,104,訴,2398,2017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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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98號
原   告 徐麗芬
      徐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
被   告 健康世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秋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林聖芳律師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大臺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基川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李淑娟律師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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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臺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