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259號
TCDV,104,訴,2259,2017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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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澤
      郭志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明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復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
不補,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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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