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89號
TCDV,104,訴,2189,20170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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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鴛鴦
      張永澤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澤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若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5年12月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
 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
 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946,565 元(計算式
 :290,300 +4,623,169 +33,096=4,946,565 ),應補正第
 二審裁判費75,007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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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