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敏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104年度訴字第
1710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97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6,0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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