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玉珍
法定代理人 魏富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明珠
魏還珠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王玉珍、上訴人
即被告魏明珠等二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王玉珍對於原判決敗訴部分聲明不服,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4,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
2元;上訴人即被告魏明珠等二人對於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訴
訟標的金額為1,654,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原告王玉珍及上訴人
即被告魏明珠等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