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0號原 告 千里工程行即謝詠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複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韓忞璁律師被 告 立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小貞訴訟代理人 廖德明 李東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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