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仲訴字,104年度,3號
TCDV,104,仲訴,3,20170103,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屠乃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鵬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40,84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3,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