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屠乃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鵬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40,84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3,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