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60號
TCDV,103,訴,2660,2017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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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0號
原   告 陳榮三
      謝吳素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謝慶鋒
      謝昌軒
      謝昌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施麗玲
被   告 謝祖彬
      謝祖佳
      謝祖銘
      黃子倚
      黃千倚
      黃冠華
      謝美瑩
      周瓊珠
      謝祖薰
      謝祖榮
      謝祖旭
      謝淑媛
      謝水鳳
      劉懋政
      劉懋耀
      張武東
      張勝為
      蔡謝村英
兼上十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祖興
被   告 黃森雄
      黃郁倚
      謝美瑜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謝禎芬
      謝婦友
      謝黃雪香
      謝淑芳
      謝淑芬
      謝淑玲
      謝祖鈞
      謝祖禎
      劉瑞庭
      劉瑞凉
      劉瑞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順集
      張榮滄
      楊張蓮妙
      范嬋娟
      郭承啟
      郭珮珩
      郭珮瑩
      郭珮琦
      郭珮瑗
      郭媛君
      黃郭文枝
      謝祖範
      謝惠貞
      謝京純
      謝罌嬅
      謝素貞
      楊惠薰(劉懋忠之繼承人)
      劉光志(劉懋忠之繼承人)
      劉晴惠(劉懋忠之繼承人)
      劉光浩(劉懋忠之繼承人)
      羅欽煌(羅謝瑟英之繼承人)
      羅永成(羅謝瑟英之繼承人)
      羅永平(羅謝瑟英之繼承人)
      童羅日李(羅謝瑟英之繼承人)
      羅淑芬(羅謝瑟英之繼承人)
      羅淑梅(羅謝瑟英之繼承人)
      徐炳妹(謝祖憲之繼承人)
      謝霆嶸(謝祖憲之繼承人)
      謝德宏(謝祖憲之繼承人)
      謝莉慧(謝祖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經原告聲請更正,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第二欄「分割後取得知土地位置」第三列關於「附圖圖說符號1341⑴即C」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圖說符號1341⑵即C」;第四列關於「附圖圖說符號1341⑵即B」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圖說符號1341⑴即B」。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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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