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 告 吳盧菁菁
楊盧蓁蓁
楊恭明
楊雅珣
吳晨志
吳愻志
吳昌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被 告 羅江月鶯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恩瑩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