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如吟
受 刑 人 詹原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5年度執聲沒字第302號、105年度執字第1418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黃如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如吟因受刑人詹原誠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 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 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 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 督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 拘提無著等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2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且 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有受刑人與 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 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