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慧蓁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慧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巫慧蓁前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712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5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玉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