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翠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案件(106 年度執
聲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4 年度偵字第25461 號被告林翠 玲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被告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Hello Kitty 」等商標之手提包等商 品,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民 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 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 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 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 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固有明定,惟商標法第98條亦於 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12月15日施行,而該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 ,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另按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 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Hello Kitty 」等商標 之手提包等商品,確係被告林翠玲違反商標法所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已據被告陳明在卷,而被告林翠玲違反商標法之犯 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亦經本院核閱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及前述緩起訴處分書正本等屬實,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 聲請為正當。至檢察官聲請意旨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作為聲請依據,然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既屬修正後商 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本院仍得依據刑法第40條第 2 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意旨所引法條之限制,附
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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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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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手提包 │ 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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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皮夾 │ 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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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錢包 │ 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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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行動電 │ 件 │ 2 │
│ │話保護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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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口罩 │ 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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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Little Twin Stars(雙子星)商標 │ 件 │ 1 │
│ │行動電話保護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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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MY MELODY(美樂蒂)商標行動電話 │ 件 │ 2 │
│ │保護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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